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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摘要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9-11-13    阅读次数:7663
1、采购人:是指通过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药品的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报名品种目录:2009年报名品种目录由《不限价不竞价药品采购目录》和抗微生物药物、循环系统药物、消化系统药物、抗肿瘤类药物及生物制品药物(治疗用)内的全部药品(包括同通用名下归属其他类别剂型的药品)和所有中成药构成。目录不细化至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的类别根据《新编药物学》(第16版,主编,陈新谦等)分类办法划分(未收录的药品参照划分)。

3、报名品种目录

报名品种目录药品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内药品。

(一)《不限价不竞价药品采购目录》

《不限价不竞价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尽量选择《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范围内属于第四质量层次的药品(进口药品除外),其他质量层次的药品不在目录范围内,并符合以下条件:

1、以下条款部分或全部具备

  1.1 临床急救药品;

  1.2 廉价基础用药;

  1.3 治疗罕见和特殊病种且无替代品的药品。

2、政府定价的药品

市场调节价药品“灭菌注射用水”纳入《不限价不竞价药品采购目录》,该目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医学、药学、管理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灭菌注射用水的申报企业须到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价格。

(二)《限价竞价药品目录》

按《新编药物学》(第16版,陈新谦等主编)的分类原则,抗微生物药物、循环系统药物、消化系统药物、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品药物(治疗用)和所有类别中成药除纳入《不限价不竞价药品采购目录》的品种外,其他全部品种涉及的所有剂型和规格纳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的《限价竞价药品目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包括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准字”的品种,例如阿胶、鹿角霜、龟板胶等)不列入以上目录,暂由医院自主采购。

4、质量层次划分

(一)第一质量层次

1、专利药品、保护期内一类新药和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

2、1999年以来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药品。

同一专利药品如存在多家企业申报的情况,以首家取得《专利证书》(批准时间为准)的专利药品归第一质量层次,其他的按第二、三、四质量层次的划分原则划分。保护期内的一类新药同法处理。

(二)第二质量层次

1、原研药品。

2、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

(三)第三质量层次

1、首仿药品。

2、欧美认证药品。

3、工艺专利药品。

(四)第四质量层次

1、大企业GMP药品:包括按照《2007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和商业册中全部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500名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进口药品。

2、其他GMP药品。

质量层次的划分以国家相关文件和生产企业提交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分。

5价格证明文件

5.1 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已公布过价格的,以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的最新文件为准;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未制定公布过价格的,以《重庆价格信息网》2007年以来最新发布的价格为准,企业须说明文件号或信息发布日期,无须提供文件,由服务中心核对确认。

5.2 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须提供企业自主定价文件(进口药品口岸地物价批文)。

5.3、其他省市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

6、限价的产生

数据采集:“七省”省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最近一次中标价。(贵州、广西、云南、陕西、四川、河南、湖北)

(一)审查合格的药品完成质量层次分组后按下列办法依次确定限价。

1、注射剂、软膏、滴眼剂、滴鼻剂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制剂规格“七省”中有3省及其以上中标的,以中标价的平均价为限价;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制剂规格3省以下中标或无中标的,选已产生限价的制剂规格(2个及其以上取最小)为代表品,按差比价规则计算。

其他制剂,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制剂规格,相同包装规格(注射剂不考虑包装规格)“七省”中有3省及其以上中标的,以中标价的平均价为限价;3省以下中标或无中标的包装规格,选已产生限价的包装规格(2个及其以上取最小)为代表品,按差比价规则计算。

2、不能按上一条设定限价的药品,同竞价组、同包装规格(注射剂不考虑包装规格)“七省”中有3家及其以上企业中标的,以所有生产企业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

3、不能按上述办法确定限价的品规按下列公式计算其限价:

              X=S /n

M:同质量层次(亚层次)已知限价品规最高零售价;N:同质量层次(亚层次)已知限价品规限价;n:同质量层次(亚层次)已知限价品规个数;S:待求限价品规的最高零售价;X:待求限价品规限价。

4、以上办法计算出的限价与该申报品规最高零售价(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或企业自主定价)扣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顺加差率(或加价)后的价格和“七省”的最高中标价比较,取其最低的价格作为该品规限价。

(二)限价原则

 1、限价不得高于依据上述办法计算出的价格,由药品竞价系统给出,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系统账号查看本企业所报品种的限价。

2、在“七省”最近一次招标结果执行过程中,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调整了零售价的品种,限价则根据调整比例作相应调整。

7、网上报价

(1)报价时间:以《日程安排》或服务平台(http://www.cqmpc.gov.cn)通知为准。特殊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决定调整报价时间。

(2)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所有品种均须进行初始报价。

药品生产企业所报价格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供应给采购人的实际到货价。报价应充分考虑成本、利润、税费及配送费用等因素。以低价格入围而不供货的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所有品种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即0.001),如超出小数点后3位,则四舍五入。

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

(4)报价单位

(4.1)不限价不竞价药品的报价单位

《不限价不竞价药品采购目录》内的品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零售包装(注射剂按支或瓶)进行报价。

(4.2 )竞价议价药品的报价单位

以报价系统中“单位”字段下规定的单位进行报价。原则上,口服制剂以最小零售包装单位报价(如盒、瓶、袋、板……);注射剂以支、瓶、袋等报价;中成药及外用制剂中贴剂、贴膜、贴片等以基本包装报价;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支、瓶报价。

(5)、同药品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药品不同制剂规格或同制剂规格但包装规格不同的,报价必须符合差比价规则(临床适应症不同的除外)。代表品报价不高于药品网上竞价议价系统给出的限价,按代表品价格计算的其他规格价格不超过该规格限价,超过限价的以限价为准。

(5.1 )不同制剂规格代表品的确定

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已确定代表品的,以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为准;没有确定代表品的以最小规格最小零售包装作为代表品。市场调节价品种选择最小制剂规格的最小零售包装为代表品。

(5.2) 多包装规格品种代表品的确定

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制剂规格但包装规格(装量)不同的,选择最小包装规格作为代表品。

(5.3) 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物价文件明确规定不进行差比价的品规,报价时不进行差比价计算,但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其他不同规格和剂型间报价仍须符合差比价规则;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与非单独定价药品和非优质优价中成药间不进行差比价,但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不同规格和剂型间须符合差比价规则(规定不进行差比价的品规除外)。

(5.4) 企业自主定价产品原则上须符合差比价规则。

(6)、其他

胶囊型或泡囊型粉雾剂:如果同品规粉雾剂有含独立给药器和不含独立给药器的两种零售包装,初始报价时两种包装均报(按盒),价格比较时以含独立给药器的包装折算成粒为单位进行比较;不含独立给药器的依据含独立给药器的入围价格下降比例折算入围价。

(7)报价规则

1、不限价不竞价药品报价规则

《不限价不竞价药品采购目录》按最小零售包装规格进行报价(即不按代表品报价),初始报价即为最终的入围价。

报价不得超过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顺加差率或加价后的价格。

2、竞价议价药品报价规则

所有药品报价不得超过限价。

2.1 大容量注射液统一按玻璃瓶包装进行报价,政府定价存在差异的,入围后加上同比例调整后的各包装政府定价差价得出入围价,即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小容量注射剂按支(瓶)报价。

2.2 其他剂型药品竞价报价时,以标准价报价,即常规最小使用单位(如片、粒、丸、支、包、瓶……等)的价格,标准价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预入围后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各申报规格价格。

2.3 凡不符合以上报价规则的报价,视为放弃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资格。

(8)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网上通知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报价,未按时完成报价或报价错误等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8、入围规则

(一)不限价不竞价目录药品入围规则

报价截止后,在服务平台上公布报价信息,符合报价规则的直接纳入入围品种范围。凡不符合报价规则的淘汰。

(二)限价竞价品种预入围规则及入围品种的确定

1、生产企业完成企业报名和产品报名后,合格药品按照竞价分类规则划分不同竞价组,完成限价和初始报价后进入竞价流程。

2、竞价规则

2.1 第一次竞价报价:报价时间从上午9时至下午4时。第一次竞价报价不得超过初始报价,本次不报价的,初始报价价格作为第一次竞价的报价。在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信息,系统将自动把同竞价组所有药品最新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依据“表2”规定的保留生产企业数淘汰报价高的生产企业,若最高报价有两个或以上相同时,均被淘汰,剩余生产企业进入第二次竞价报价。按“表2”规则淘汰后,剩余生产企业数已达到或低于入围生产企业数时,剩余生产企业直接预入围。

2.2 第二次竞价报价:报价时间从第一次竞价报价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上午9点至下午4点。第二次竞价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竞价报价,第二次竞价不报价的,第一次竞价报价作为第二次竞价的报价,在报价结束后,公开报价信息,系统将自动把同竞价组所有药品最新报价按照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依据“表2”规定的保留生产企业数淘汰报价高的生产企业。若最高报价有两个或以上相同时,均被淘汰。淘汰后,剩余生产企业直接预入围。

同竞价组药品竞价预入围规则见表2。

表2  同竞价组药品竞价预入围规则
序号
报价生产企业数(个)
第一次竞价报价剩余生产企业数(个)
第二次竞价报价后预入围生产企业数(个)
1
3
2
第一次后报价预入围2家
2
4
3*
2
3
5
4
3
4
6
4
3
5
7
5
4
6
8
6
4
7
9
7
4
8
10个及10个以上
8
5
所有报价信息的传输和存储都经加密处理。

3、预入围品种价格梳理

为使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更加科学合理,防止价格倒挂等异常现象,竞价结束后须对预入围品种价格进行逐一梳理:

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不同制剂规格的品种,如果任何小规格品种预入围价等于或高于其中任何一个大规格品种预入围价格,则用差比价规则计算出所有品规单位规格价格,以最低价格的品规为代表品,按差比价规则重新计算每一规格品种入围价,接受的入围,不接受的淘汰。

4、入围品种的确定

预入围品种经价格梳理后除同一品种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生产企业不接受的淘汰外,其他的进入入围品种目录。

公示前,如入围品种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入围资格,从同竞价组未入围品种中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递补。

(三)限价入围规则

同一竞价组报价产品少于3个,同生产企业药品在“七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有3省及3省以上中标的,以最低中标价和中标价均价的均值为最终限价,生产企业接受的入围;不接受的,经专家组筛选属于不可替代的品种以“七省”中标均价纳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可替代的淘汰。

(四)议价品种入围规则

1、纳入议价范围的品种

1.1 同一竞价组报价产品少于3个,并且“七省”中不足3省中标的药品。

1.2 其他需要进行议价的品种。

2、议价参考依据

2.1 同质量层次已入围同类品种价格下降比例。

2.2 其他省市省级药品中标价。

2.3 政府(单独)定价或企业自主定价文件(进口药品口岸地物价批文)。

2.4 药品质量信息、不良反应等。

3、议价品种入围规则

议价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专家与生产企业通过网络在不同现场进行人机对话。议价可进行两轮报价,第一轮报价不超过初始报价,不报价者初始报价视为第一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超过第一轮报价,不报价者第一轮报价视为第二轮报价。

专家根据议价依据,了解药品的参考价格和企业报价,在对每一个药品成本进行充分分析后,评估其可能的成交价格,在各自的计算机上确认该药品的建议价,由计算机去掉2个最高和2个最低后取平均值生成该产品的建议价,如果生产企业接受,在计算机上确认后生成入围药品。如不接受,可进行二次报价,每个专家在各自的计算机上给出该药品的第二次建议价,由计算机去掉2个最高和2个最低价后取平均值生成该药品的最后建议价,如果生产企业确认,则生成入围药品,如不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药品,经专家组评选,属于可替代药品,则予以淘汰;属于不可替代药品,则该药品进入重点监控限额采购目录。

4、专家的遴选与分组

专家库由重庆市医学、药学、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医学专家按不同专业划分到若干个议价小组;专家的抽取工作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组织进行,以随机的方式从全市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从抽取专家到开始议价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做好保密工作,自抽取专家起至议价结束止必须严格保密。在抽取专家时,应抽取一定数量的预备替补专家,在专家因故缺席时及时予以替补。与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不能进入议价专家小组,已经进入的将予以更换。人机对话每个议价小组专家人数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临床专家按不同专业对应不同临床用药进行评价。

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专家不得私下接触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收受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如有违反,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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