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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二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发布时间:2015-10-29    阅读次数:12566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4年11月12日发布的《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二批)集中招标采购文件》(SH-YP2014-1),本市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中除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和神经系统用药物外的其他药品,以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血液滤过置换液进行了集中招标采购,依照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了中标结果,现予以公布。中标药品目录可从“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www.smpaa.cn)上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中标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至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执行日止。


  二、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本次中标结果中选择采购。对本次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品种,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原2008年、2009年及2010年集中招标采购(非基层中标的)的中标结果自然终止。


  三、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市物价局不再统一制定公布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 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应按本市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中标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变相压价和返利,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五、本次招标目录中“A型肉毒抗毒素注射剂”等280个西药品种(剂型)及“桂枝颗粒”等404个中成药品种无企业投(中)标,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对无企业投(中)标品种,如临床必需,请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与药品招标采购机构联系。


  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医疗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低价药品,部分复合西药,儿童用药,氯化钠注射剂、葡萄糖注射剂、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本市已实行挂网采购的临床紧缺药品、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不纳入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按现有规定采购。


  七、本次中标结果执行后,工作机构将适时开展中标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相关通知及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上公布。


  八、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中标结果自2015年11月1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二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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