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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内蒙药品采购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18    阅读次数:12097

各盟市药采办,各旗县管理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4〕17号)等文件要求,我区于2014年12月启动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目前采购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推动常用低价药网上议价、采购及结算工作,同时根据盟市、旗县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及企业所反映出的问题,我中心对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进行界面改版及功能优化,具体如下。

 

  一、配送区域及配送关系重审核功能

 

  1.各盟市药采办可对辖区内配送区域发生变化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区域重新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区域,该企业将不再承担该区域的配送。

 

  2. 各盟市药采办可对辖区内未进行配送备案及配送不良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关系重新审核,审核不通过后,该企业将不再承担该区域的配送。

 

  二、设置药品议价周期功能

 

  1.议价周期。药品议价周期暂定为一个季度一次,议价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开始,议价期限为10天。

 

  2.议价规则。药品议价由议价单元发起,生产企业响应。在议价月中,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价格仍保留原议定价格;议价周期结束后,价格达成一致的按新价格执行,未达成一致或企业未响应的,该药品将在下一季度中不能采购。议价单元未发起议价的药品仍按原议定价格执行。

 

  三、下发采购单功能

 

  各旗县管理机构为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旗县医疗机构)下发采购单,下发时间为每月11日、26日,可设置为手动或自动下发(具体操作见附件)。

 

  四、规范常用低价药品价格

 

  常用低价药品价格由原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变更为两位(舍去小数点后第三位,即不进位)。

 

  五、配送企业填报基本信息

 

  各配送企业登录系统后,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以上更新内容在2015年9月17日执行。

 

  联系人:段朝辉

 

  联系电话:(0471)496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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