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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公布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 年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发布时间:2014-04-23    阅读次数:6262

各区县医保办、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2013年10月22日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SH-JY2013-3),依照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了中标结果,现予以公布。中标药品目录可从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www.yyzbsw.sh.cn)上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中标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至同品种药品下一轮全市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执行日止。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本次中标结果中选择采购,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以从本次中标结果中选择采购。
目前执行的2008年和2009年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如未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二、三级医疗机构可继续执行原2008年和2009年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

  2008年和2009年未招标(含挂网采购)品种,如未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二、三级医疗机构可继续按原规定采购。

  三、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公布。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以药品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作价率作价后销售。

  四、中标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也可由医疗机构向经营企业采购。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变相压价和返利,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五、本次招标目录中白消安片等52个品种(剂型)的药品无企业投(中)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对无企业投(中)标品种,如临床必需,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与药品招标采购机构联系。

  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中原《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药品和已纳入《上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的药品,不纳入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原中标结果继续执行。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不纳入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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