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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开展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三)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3-10-21    阅读次数:5550

  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段时间,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反映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中标目录已不能满足医院开展新业务用药的需求,为满足我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用药需要,经研究,决定开展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三)工作,按照《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原则

 

  (一)药品备案采购是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补充形式,实行限量控制、分级管理和先备案后采购;

 

  (二)药品备案采购实行网上采购;

 

  (三)药品备案采购实行分级管理,即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地)、县(区)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

 

  二、备案采购范围

 

  (一)保护中标品种利益的原则。凡中标药品目录已存在相同品规(通用名、剂型、规格都相同,且不分质量层次)的药品,不予备案采购。

 

  (二)严格审查原则。由专家组严格审查需进入备案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资格。

 

  (三)集中采购周期内国家批准上市的新的、不同品规的药品。

 

  (四)人血制品。

 

  (五)已列入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和贵州省增补基本药物相同品规的药品,不予备案采购。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含二级))根据临床需求,负责备案采购药品的申报。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次药品备案采购的规定,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填报《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三)申请表》(见附件);

 

  (二)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申请备案采购药品的有关资质材料(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生产批件、药品说明书、药品质量标准、最新质量检验报告书、最新物价文件等)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药品方可申请备案采购;

 

  (三)《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三)申请表》需逐项填写,不得缺项,必须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医院内部科室章无效);

 

  (四)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和规范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机制,落实责任人,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四、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一)需递交的材料:《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三)申请表》及备案采购药品资质材料。

 

  (二)材料递交时间:2013年10月21日—2013年11月1日(每周星期一—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递交地点: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1号,联系电话:0851-5931190

 

  五、备案采购药品目录确定及采购

 

  (一)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备案采购药品须经专家组评审,同意入选的列入备案采购候审药品目录;

 

  (二)备案采购候审药品目录经公示后报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

 

  (三)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备案采购药品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卫生机构均可采购。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备案采购药品未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不得采购。

 

  附件: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备案采购(三)申请表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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