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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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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8-2 15:00: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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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upei-lodays 于 2011-8-4 09:29 编辑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由卫生部令第82号发布,自本月(2011年8月)起正式施行。《办法》施行后,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医疗器械的企业将被从重处罚。被召回的医疗器械如果给患者造成损害,患者可以请求赔偿。







   摘自《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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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7 18:02:16 | 只看该作者
呵呵,举双手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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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8-9 11:43:4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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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1-8-9 15:17:06 | 只看该作者
安全第一,对老百姓有损害,当然得厉惩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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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2:18: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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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09:05:56 | 只看该作者
政府职能不调整,医改也难以适应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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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8-25 19:07:57 | 只看该作者
能不能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进入市场呢?等给患者造成损害,多少赔偿都是无法弥补的! 我们要的不是《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而是《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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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8:01: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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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9-1 15:57:29 | 只看该作者
药品还没整完又开始整顿器械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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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21:27:53 | 只看该作者
2011HY 发表于 2011-9-1 15:57
药品还没整完又开始整顿器械了啊

一项一项来,甭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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