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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紧急报告:安徽医院强返点,医药商业处境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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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14: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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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微信圈曝出安徽某医药协会的恳请政府纠正偏离方向的“带量采购”工作行为的紧急报告(以下简称紧急报告),要求安徽省带量采购纠偏。

安徽省是国家指定的四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省份,一直备受关注。作为试点,安徽省发布一系列了相关的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包括4月1日医院药品全部实行零加成,药品要实行带量采购、遴选配送商等。

受政策影响,目前安徽医药市场正经历不小的动荡。报告称,近期多家会员企业向协会反映,在“带量采购”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偏离改革方向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带量采购变味为“无量、让点”大战。

“自2015年4月1日起,在未能完成带量采购谈判工作的情况下,所有医疗机构以执行零加成为由,变相强制执行“返点”,造成“药品生产厂商不让价、医疗机构又扣款、药品配送商难以生存”的困境,导致我省多家医疗机构缺失药品,病人用药难以保障的现象。”

报告结尾,“强烈呼吁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使得我省医改试点健康前行!”


以下是紧急报告报告内容。

我省在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实施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如三医联动、药品零加成、临床路径管理、分级诊疗、单病种付费、药品带量采购等等,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有益探索。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 》(皖卫药【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来,省内各地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带量采购工作。《意见》所指“带量采购”的主导思想,与国家“进一步加强关于市场对资源置配发挥决定作用”的方向是契合的;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医疗机构的片面理解导致执行方向偏离改革者的初衷,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

作为我省医药流通企业的行业组织,近期多家会员企业向协会反映,在“带量采购”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偏离改革方向的行为,现汇总如下。

一、未能真正实现“带量采购”

《意见》指出:“带量采购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直医疗机构可参加所在市集中采购,也可组建联合体集中带量采购”。安徽共成立了“16+1”个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则是各家医疗机构独立谈判,甚至直接提出让点,买方市场叠加公立医疗机构市场一贯强势角色,让我省“取消药品加成”、“各地市为单位,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的采购联合体”进行的“带量采购”。

省直联合体单位除10个单品种实施带量采购外,其余打包采购,实际没有任何“量”的承诺,推行20+N的配送企业模式,使得“带量采购”更难实现。完全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带量采购”,也根本没有实现政府多次强调的提高行业集中度的精神。

二是各地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量绝对值均小于省直单元的情况下,每家医院还要遴选5家、8家、甚至10家以上药品配送企业,反而使得带量采购更加分散,但让利丝毫不减、甚至每家药品配送企业都要向医疗机构缴纳无息保证金。

二、片面理解文件“节约费用”概念,逐利驱动严重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用于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强药事服务、指导临床用药等,纳入医疗机构综合预算,实行财务统一管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医疗机构以有文件支撑为由,片面地将“通过带量采购节约费用”理解为“药品让利、返点”,在未能制定或完成“单品种采购、打包采购的正式方案”的情况下,直接推行“一刀切”式的药品打包让利。

一是大部分医疗机构坚持索取让利15%以上,某些市级医院甚至要求20%以上;二是无视国家对“毒、麻、精、放”类药品不纳入药品招标的要求和低价常用药、血液制品市场短缺的实际情况,许多“联合体”坚持与其它品种整体向下议价,要让利、要设备、要投资,各种利益诉求都搭乘此次医改新政出台。三是甚至有部分医疗机构提出“2014年9月1日起,医院应支付药品配送商的货款,按应支付金额的90%支付”!

自2015年4月1日起,在未能完成带量采购谈判工作的情况下,所有医疗机构以执行零加成为由,变相强制执行“返点”,造成“药品生产厂商不让价、医疗机构又扣款、药品配送商难以生存”的困境,导致我省多家医疗机构缺失药品,病人用药难以保障的现象。

三、缺乏购销合规流程,操作不规范

目前我省所有医疗机构在执行带量采购过程中缺乏规范性程序和流程,没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与药品配送商、药品供应商签订“医药购销合同”约定采购量、让利比例;采购联合体在索取让利的过程中,没有任何正式文件发布,仅凭电话或口头通知要求企业让利返点,有悖于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的工作要求!

四、医疗机构选择性执行文件内容,无视国家及地方文件要求,继续恶意拖欠药品货款

2015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着重在第三条改进药款结算方式中明确表述“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而目前所有医疗机构在与药品配送商谈返利点数,却未有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行“货款支付”的国家规定!甚至不能实现90天内支付货款,全省回款帐期平均在6个月以上!

2015年2月,我省发布《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皖卫药【2015】6号),总体要求原则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货款按月支付”,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要求被几乎所有医院解读为:药品送达后,第十个月付款也是“按月付款”!这种蓄意曲解的行为严重偏离了文件的精神和要求!

2015年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医院改革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基本定位,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更加强调对医改“要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

“带量采购”工作在我省是首次实施,在全国也是试点初期,安徽的医改工作向来都引起全国范围内的高度关注,上述我省深化医改方案实际执行过程中的一些行为,有悖于改革方向与初衷,更有悖于医改的公益性,我们强烈呼吁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使得我省医改试点健康前行!


文章来源:赛柏蓝 作者:司徒阳明

注:紧急报告内容来自微信公众号南京文德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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