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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议价”禁而不止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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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0:14: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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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要特别加大对‘二次议价’或变相‘二次议价’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及时依法查处,并对相关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江苏省物价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孔祥平对1月中旬该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的解读,为此前引发业内争论的“返点事件”下了一道休止符。据悉,目前相关药品供应商亦接到了暂停上缴返利的通知。

  填坑的动力

  尽管“二次议价”由来已久,然而在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宪法教授看来,并不应当将其制度化。
  
  “目前医疗机构非常强势,即使把‘二次议价’放上台面,亦难以实现公平交易的期望。”有长期跟踪研究医疗机构采购制度的业内人士坦言,“二次议价”禁而不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省级招标进入医疗机构的药品竞争依然激烈,企业不得不采取各种办法进行推动。

  对医疗机构而言,“二次议价”带来的经济收益实实在在地缓解了眼下医保控费、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的基层医疗机构多位负责人均表示,在补偿机制不完善、地方财力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下,医院承担医疗技术升级、人员成本提高等压力日重。

  江苏省试点的依据——去年9月下发的《江苏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就提出,要建立政府、部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谈判机制,合理压缩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利润,用于发展医疗事业。

  量价必须挂钩

  四川一位具体负责企业招标的高管表示,“二次议价”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量价挂钩”停留于纸面。

  药品的招标采购与量价挂钩在国家关于基药和非基药招标采购的“64号文”和“56号文”中均有要求。但据企业方面反映,在地方具体实施时,仍会出现招标后不采购,或者采购数量与谈判时的数量差距甚远的情况,招标采购合一和量价挂钩仅仅停留在文件上。所以尽管“二次议价”在招标、投标法和现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中被禁,但依然潜在。

  在1月7日召开的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陈竺就指出,要通过集团购买、增强谈判能力降低流通领域的“水分”。探索由公立医院管理部门代表辖区内所有公立医院在省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最大限度降低药价。

  对此,有研究者预计,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还会继续实施。根据主管部门的表态推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还会继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的原则,并有望扩大采购范围,将非基本药物和医用高值耗材等一并纳入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范围,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医药经济报 李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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