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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15-03-18    阅读次数:11978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4〕94号)、《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国家和山东省公布的低价药品进行挂网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附件1)和《山东省低价药品清单》(附件2)内品种。

  二、采购方式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挂网,挂网价格统一标注为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低价药品所有交易必须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为http://www.sdyypt.net)进行,议价交易流程详见附件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低价药品询价交易操作手册》。

  (一)已在平台挂网的低价药品,无需申报材料,按国家要求取消原挂网价格及最高零售限价。

  (二)未在平台挂网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可从2015年4月1日起通过平台申报有关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资质审核、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挂网。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申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4。

  (三)公立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并在平台如实填报实际成交价格。

  (四)在常用低价药品范围内的基本药物(含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和继续使用的省增补基本药物)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中标产品仍执行原中标价格。

  (五)各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充药品目录中的常用低价药品执行低价药品政策,实行以省为单位货款集中结算、零差率销售。

  (六)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原挂网价格、一定时期内实际交易的平均价、最低价等信息在平台内及时显示。

  三、有关要求

  (一)电子资质证明材料内容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否则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二)挂网企业必须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等保证供货。如挂网药品到货率低,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将取消企业挂网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挂网。

  四、联系地址及方式

  地址: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济南市燕东新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

  咨询电话:0531-67873123,67873167(业务受理)

       0531-67873135(技术支持)

  电子邮箱:sdyypt@163.com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3月16日

 

  附件列表: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附件2:山东省低价药品清单

  附件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低价药品询价交易操作手册

  附件4:电子资质证明文件申报流程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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