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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采购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3-04    阅读次数:9907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不断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我省现行采购目录)外药品采购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可根据临床需要,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配备使用的目录外药品(按通用名计)数量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配备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2015年药品销售总金额的15%。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申报目录外药品时,要根据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确定,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特色科室用药以及慢性病防治、疾病康复治疗的需求,同时兼顾双向转诊的要求,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要按照每种药品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的要求,确定具体产品。少数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选择目录外药品时,要发挥本单位药事管理组织的作用,充分听取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优先选择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省物价局《江苏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同时兼顾本地区医保报销比例和群众支付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使用的目录外药品,要通过采购平台计划申报系统向所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于2015年3月20日前将本市采购计划汇总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外药品的采购,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采购各项政策,通过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窗口按规定流程采购,采购价格按照中标入围价格执行,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目录外药品采购货款实行统一结算、集中支付,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货款。

  五、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目录外药品申报的管理,审查申报单位的诊疗科目和特色科室范围,严格审核申报的目录外用药采购计划,以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要。各地要严格申报程序,组织好目录外药品采购计划申报工作,加强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定期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规范采购行为。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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