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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投标企业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的通知

文章来源:朝阳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8-12    阅读次数:7576

各投标企业:

  朝阳市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投标产品信息确认、申诉及申诉处理工作已结束,现对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时间

  2014年8月12日9时—2014年8月14日15时

  二、 申报方法

  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辽宁省朝阳市药品集中采购网”(http://cyyp.gmmeb.com)招标平台,按“投标企业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操作手册”(见附件)规程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

  三、 相关要求

  1. 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小数点后最多保留1位。

  2. 同一竞价组的药品中,同一厂家存在多个包装的(预充、非预充、带附加装置的除外),只允许选择“代表品”的进行申报。如“代表品”中标,其它多包装产品自动中标,且按照“代表品”申报比率执行。

  3. 同一企业或同一集团相关联企业、相同通用名、剂型,不同规格或不同包装材质的药品之间,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应基本相近。

  4. 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申报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30(提示:超出规定范围申报的平台将无法进行提交)。

  5. 投标人不得进行串通申报、恶意竞争。

  四、 注意事项

  1. 投标人申报时需认真核定所申报比率,确认无误后进行最终提交,在提交前可以更改申报比率,一旦提交,不可再更改。

  2. 投标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所导致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各投标人务必慎重申报,所有品规申报一旦确认并中标,一律不接受废标申请。

  4. 申报建议使用IE 6.0及以上浏览器,提前做好网络调试等工作,确保申报操作流畅。

  5. 申报系统按规定时间自动开启和关闭,由于申报期间网站访问量较集中,容易造成网络拥堵和延迟,建议投标企业合理安排报价时间,尽量避免在最后截止时间前集中进行申报。

 

朝阳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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