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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补交药品GMP证书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4-04-25    阅读次数:6532

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眼用制剂等产品实施新修订药品GMP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106号)要求,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眼内注射液,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眼用液体制剂以及其他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所有制剂,均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请《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新的药品GMP证书递交至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不接收邮递),逾期没有递交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品种将从《目录》中取下,待取得新的药品GMP证书后恢复挂网,特此通知。

  地址: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自治区卫生厅一楼

  联系人:赵洪波  苏雅莉

  联系电话:0991-8521731、8565015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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