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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2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行为监管的通知

文章来源:朗天医药    发布时间:2012-04-20    阅读次数:6284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月13日,宁夏《新消息报》刊发了“有人狂购新康泰克,药监警觉立即严查”的新闻,反映银川地区有不法分子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现象。考虑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不法分子大量购买后,可能被用于提炼制造冰毒等毒品,会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危害,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监管,严防此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药物滥用和禁毒形势的严峻性,高度重视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警示活动,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我国的毒品形势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危害,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强化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企业自觉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监管,防止流弊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今年特殊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采购和验收入库工作是否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人员的资质审核及证明材料留存、销售票据管理是否规范,药品销售流向、结算资金流向是否真实,药品进货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销售流向异常的,应当立即监督企业暂停销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三、依法销售,防止套购

  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企业购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行为。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要查询并严格核实客户资质真实性,建立客户档案,留存证明材料。药品批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规定开具、索要销售票据,严禁现金交易。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药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如发现一人多次购买或者组织多人轮番购买,要高度警惕,严防套购。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发到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严防流弊事件发生。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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