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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朗天医药    发布时间:2012-04-19    阅读次数:6584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近年来,我省以实施药品“三统一”为抓手,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通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夯实工作效果,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

  按照省政府要求,在省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发挥各级政府和药品“三统一”工作各职能部门作用,层级与条块结合,全方位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以县为单位统筹落实药品“三统一”工作,确保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具体明确如下:

  资金补偿方面: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陕财办社〔2010〕30号),负责监管实施药品“三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补偿,确保各级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药品配送方面: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配送工作的监管,确保“三统一”药品规范配送,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分管副市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县(区)长、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药品使用方面: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卫生厅厅长,市分管副市长、市卫生局局长,县(区)长、县(区)卫生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药款结算方面:卫生部门负责药品货款结算管理,确保药款及时结算。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结算专户周转资金,监督药款结算工作。省卫生厅、财政厅分管厅长,市分管副市长、市卫生局、财政局分管局长,县(区)长、县(区)卫生局、财政局分管局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全面落实。

  6月底前,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规范化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三统一”药品配备、配送和使用率分别达到95%以上,回款率达到90%以上,平均回款指数小于等于2,各级财政补偿资金预拨100%,各县均完成采购与结算管理机构建设;年底前,各市“三统一”药品配备、配送、使用和回款率分别达到100%,平均回款指数小于等于1,各级补偿资金考核后据实结算。

  三、加强督导检查,完善绩效考核。

  从今年起,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将对各地药品“三统一”基础数据月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定期核查各地工作实际进展情况,并根据月报和核查结果,将月报有关指标排名情况定期公布。同时,我省将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配备、配送、使用、结算率为抓手,以市为单位,全面开展药品“三统一”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及奖惩相挂钩。各市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大督导考核力度,确保把工作做细做实。

  四、定期进行抽查,严格责任追究。

  省政府将在去年抽查的基础上,扩大抽查范围,继续委托第三方机构,在今年9月,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通报各地排名情况,对推动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其自查自纠,全面整改,并由省纠风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举办各级相关责任人培训班,强化政策理解,提高思想认识,督促改进和完善工作。对情节严重的,依据《陕西省药品集中采购“三统一”工作违规行为处理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根据第三方调查及年度考核结果,对9月份以前,药品配备、配送、使用、回款率分别达到100%的县(区)给予奖励,对年底前未达到目标任务要求的,进行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五、加大宣传培训,提高执行力度。

  今年5月为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宣传月。为扩大宣传效果,各地要结合省上下发的宣传张贴画和《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文件汇编》,按照 “全面提升药品三统一,健康幸福惠万家”的宣传月活动主题,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级、各类人员的宣传、培训活动,切实提高药品“三统一”认知度和执行力。

  药品“三统一”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化医改、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基本用药安全和降低医药费用负担有着重要意义,是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责任重大,各市、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细抓好,抓出实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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