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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2012年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考核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朗天医药    发布时间:2012-04-17    阅读次数:6230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和考核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和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药品“三统一”工作实施成果,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配送、使用及结算等工作,强化监管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各级财政补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财政补偿及奖惩相挂钩,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和责任意识,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三统一”工作有序、有效运行。

  二、考核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分级考核,通过各级各部门协作,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共同完成考核工作。

  (二)公益性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需配备、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杜绝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收入直接挂钩。

  (三)绩效挂钩原则。考核结果与各级财政补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财政补偿、奖惩等挂钩。

  三、 考核范围

  各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辖区所有纳入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三统一”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规范化建设达标的村卫生室)。

  四、考核方法

  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制定市级和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村卫生室药品“三统一”工作考核标准(详见附件),并对各市考核结果进行核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配送企业考核办法及标准,并组织考核。

  各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制定县级药品“三统一”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开展辖区药品“三统一”考核工作。
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办法,实施具体考核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年度考核标准,制定职工考核奖惩细则和村卫生室考核实施细则,报县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五、考核形式

  实行分级考核。

  (一)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规范化建设达标村卫生室依据各自考核标准进行自查。

  (二)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本单位自查结果一并上报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三)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基础上进行现场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四)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在全面核查基础上,将考核结果上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

  (五)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采用抽查方式对各市考核结果进行复查。

  (六)各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可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考核结果及运用

  (一)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结果运用

  1、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各市复查结果将作为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核拨主要依据,并向省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

  2、各市、县(区)要将考核结果作为核拨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奖优罚劣。其中,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并按规定对优秀等次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下降分值,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经费,并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在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时予以单项否决,同时建议免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职务。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奖励经费,在内部分配时,原则用于单位负责人和职工的绩效工资。

  七、工作要求

各级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药品“三统一”考核工作作为落实深化医改、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抓细抓实。要确立专人负责,严明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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