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销售使用媒体曝光的13个铬超标产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通知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暂停销售使用该类药品。请各市局立即通知辖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暂停销售和使用媒体曝光的9家药品生产企业13个批次药品。
二、立即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局要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暂停销售、使用该药品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药品的来源、库存和销售去向等情况做好登记备案。待国家局公布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后,合格产品继续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省局稽查局要立即组成稽查小组,对全省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加强监督检查。
三、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省局稽查局、各市局请将监督检查情况于4月17日15时前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管处,此后在四月份内将附表二于每周三、周五各报送一次。
联 系 人:肖 杰
联系电话:0531-88562061
传真:0531-8856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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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