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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2年徐州市卫生局关于认真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朗天医药    发布时间:2012-04-12    阅读次数:6449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证临床用药需求,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2〕2号)。根据该通知要求,我局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制度建设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事工作的管理,强化组织制度建设,未成立药事委员会的,要尽快成立;已成立药事委员会、但成员有变动的,要尽快调整;要刻制药事委员会印章。4月30日前,各机构将成立药事委员会的文件报我局药政处,同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及药事委员会负责人亲笔签名、加盖药事委员会印模的备案函一份。

  二、规范药品备案申报程序

  在一个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新上市的药品或通用名及剂型、规格不在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都要通过备案方式进行采购。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拟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要经本单位药事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好记录),并认真填写《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不得空项;药事委员会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要亲笔签名,同时加盖药事委员会印章及医院公章后,递交我局药政处。备案采购药品的评审原则上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各医疗机构应于每季度末月(3、6、9、12月)10日前,递交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同时报电子版(邮箱xzypcg@163.com)。

  市卫生局收到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后,按季度进行汇总,并组织临床、药学和采购管理专家论证通过后上报省卫生厅。驻徐省直医疗机构直接将备案采购申请报省卫生厅。

  三、严格执行网上统一采购

  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采购的药品,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必须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并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严禁网下采购。通过备案方式采购的药品只能供本机构使用,不能供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需要使用的,应通过上述程序另行申请。

  主题词:医疗机构  药品  备案采购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药政处、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纠风办

  徐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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